03/11/2020
有哪一稅務機關針對
“殯葬服務”
“計程車司機”
“觀光領隊”
“導遊服務”……等勞工之工作報酬,可覈實正確要求申報綜合所得稅?
勞工保險局
豈能依據國稅局之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資料,核定勞工《加保薪資》?請立法執行;
否則,應援用凡職業工會之“在職勞工”加保薪資調整,每年申報加保薪資調升或調降“15%”之規定。
未立法新規定前,不應《針對性》的以《國稅局年度綜合所得申報》核定勞工加保薪資。